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101,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欣隆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陳明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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