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58,2022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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