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1號
原 告 吳美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嘉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