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96,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96號
原 告 鴻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2,843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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