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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蔡瑋珉
被 告 廖丰碩
本院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被告未到場,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惟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尚無從依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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