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小,2207,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周煥庭
被 告 江禹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978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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