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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朱立安間申請調解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於112年12月19日提出異議。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已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明異議人繳納,茲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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