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聲,146,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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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呂理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呂學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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