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