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1919,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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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威楠  
被      告  王思貽  

            王勝宏  
            王翊安  
            王賜賢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王姪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已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就當事人主張部分,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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