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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17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所有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新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已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狀上僅列載被告3位均為「李**」,而未表明該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特定當事人之事項,以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等當事人能力,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當補正。
復本院前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取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07、1228、1237建號建物等之登記資料到院,原告自應聲請閱卷並具狀更正所有被告姓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原告迄未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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