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2263,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3號
原 告 洪俊福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坤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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