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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郭世傑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志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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