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255,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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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宗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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