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376,2023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陳清松(即廖婉玲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林禹彤(即廖婉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下列事項應予究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訴外人廖婉玲向原告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地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究係如何給付?有無以原告對廖婉玲之消費借貸債務抵充?若有,係以何筆消費借貸債務抵充?抵充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房地買賣契約書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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