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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志誠、萬張秀桃、萬芷琪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判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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