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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彥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婕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上訴人就其上訴聲明已超過原審部分,已屬第一審裁判後之追加,其合法性及裁判費用之裁定補繳,應留由第二審另加審酌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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