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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號
原 告 趙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複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應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00元(計算式:152,100+10,000+441,000=603,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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