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76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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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郭文祥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月華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查原告以租約終止為由,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9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97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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