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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康紹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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