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原小,100,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00號
原 告 黃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嘉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