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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立瑞畜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相 對 人 吳曉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聲請人以民事起訴狀起訴相對人給付票款及買賣價金部分,惟因無從知悉相對人目前之住居所,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民事起訴狀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及買賣價金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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