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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黃彥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將座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拆除,將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並未指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22日、112年10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土地及建物記謄本,以利聲請人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使本院可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為上開補正,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調解之相對人之姓名,且無法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爰依法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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