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何玲嫻」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玲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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