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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林俊廷
被 告 陳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8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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