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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陳文珊
被 告 江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7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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