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小,2203,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莊幸輯
被 告 許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尚有須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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