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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國榮
相 對 人 余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111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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