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115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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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李梅鳳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邱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件照片所示之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返還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劇場服裝設計者,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間原告向被告訂做服飾,將布料十批(下稱系爭布料)寄託與被告,委託被告設計裁縫,被告卻未用以製作服飾,擅自製作頭冠之布襯等,又依被告當庭陳稱前開布料約剩20碼,以每碼(新臺幣)120元計,則請求被告給付共2,400元之不當得利。

又原告於111年12月間以58,000元向被告訂製「霞披頭冠、藍色戰甲(戲服)」,並於同年月底將原告所有之「白色武靴(戲鞋)」帶至被告處所試穿,均寄託予被告,嗣因兩造友誼破裂,原告多次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寄託物,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民法597條、第179條關於寄託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寄託物、給付不當得利。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件照片所示之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元,及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指「霞披頭冠、藍色戰甲、白色武靴」確實寄放在被告處,因為兩造間還有債務關係,因此還不想還原告,至於布料部分,部分係原告贈與訴外人陳建富,部分為原告贈與被告,如是寄託,原告應負舉證責任,另原告請求布匹之估價單無法證明為原告主張之系爭布匹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將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布料十批寄託於被告,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兩造寄託關係,並提出如本院卷第6至10頁照片附卷為憑,茲就原告請求項目析述如下:㈠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部分: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曾向被告訂製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被告已完成,原告並於試穿時將其所有之白色武靴(戲鞋)置於被告經營處所一併交於被告保管,此為被告所自認,則兩造均不爭執,原告依寄託之法律關係自得隨時請求被告返還寄託物,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有據。

㈡系爭布料部分:⒈按寄託契約之成立除須由寄託人將寄託物交付受寄人外,尚須寄託人及受寄人間有寄託契約之合意為其要件,是原告主張有寄託關係存在,應就寄託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難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布料10批(見本院卷第8頁、9頁)成立寄託契約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交付前開寄託物即系爭布料10批及兩造間寄託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系爭布料價值之不當得利,係以兩造間之寄託契約為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惟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前開寄託物即系爭布料10批有寄託契約乙節,已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之債之關係存在(即兩造成立寄託契約)之事實,先負有舉證責任。

然原告僅提出多款樣式布料之照片(見本院卷第8、9頁),惟是否為原告交付與被告之系爭布料、兩造間是否有成立寄託契約之合意,觀原告所舉之證據,均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舉證尚有未盡,即難認原告主張之債之關係存在。

此部分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寄託契約,既屬無法證明,其依寄託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共2,400元之不當得利,自屬無據,要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系爭藍色戰甲(戲服)、霞披頭冠、白色武靴(戲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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