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147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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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邱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高青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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