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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程雅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上訴利益為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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