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威楠
被 告 王思貽
王勝宏
王翊安
王賜賢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王姪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已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就當事人主張部分,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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