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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玉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統表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標的,逾期不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整體進行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而非消滅各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是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自應以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遺產為標的,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三、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日提起本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間繼承自劉啟照所遺之遺產。
惟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詢結果,劉啟照除遺有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所示之遺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並據以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或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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