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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9號
原 告 古彬貴
訴訟代理人 雷麗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傑名
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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