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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76號
上訴人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松、林禹彤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6,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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