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760,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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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康宸(原名:陸有龍)


陸湘庭

陸有綱
陸有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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