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884,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84號
原 告 簡山崴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被 告 李健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擬送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針對被告答辯四狀所載之調查證據內容送請鑑定。

如對鑑定機關以及鑑定內容有意見請於113年4月19日前提出意見狀寄送本院,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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