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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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