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787,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城吳兆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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