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保險小,34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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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葉凱欣 
被      告  趙振安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對被告之送達有不合法之情形,為避免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需再行公示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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