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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97號
原 告 楊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瑋(歿)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陳靖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靖瑋於起訴後之113年5月2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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