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俞婷
相對人 黃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桃司偵移調字第11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調解 委員 吳育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張俞婷
相 對 人 黃文鴻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含強制險)。
二、前項款項給付方式:㈠願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聲請人現金2 萬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簽名:張俞婷)㈡剩餘款項18萬元,願於113年8月9日前給付。
三、於相對人履行前項給付完畢之同時,聲請人願撤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870號刑事告訴。
四、兩造就本件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均認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張俞婷 相 對 人 黃文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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