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司小調,55,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鶯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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