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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蕭勝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希望能與相對人就殺人案件進行調解,願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予相對人,想就賠償細節進行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蕭勝彥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庭調解,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提出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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