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司調,106,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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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游雅婷 
            白炳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明燦、江美惠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萬元,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函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該函文於113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卻至今遲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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