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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方柏翰
法定代理人 蔡芃
被 告 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二、經查,被告為印尼國籍,被告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外人居停留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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