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35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3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智凱
葉思玲
被 告 武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5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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