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400,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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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涂建宏
被 告 彭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籍設「新竹縣竹北市」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

又參以被告通訊地址為新竹市東區中華路1段之址(詳細地址詳卷),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年2月5日合金總集字第1130003132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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