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邱彥禎(即被繼承人邱奕華之繼承人)
邱禹睿(即被繼承人邱奕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