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16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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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鴻聯
訴 訟代理 人 馮景憶
被 告 董師傅手工𫃎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蓮
被 告 蕭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董師傅手工𫃎糬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瑞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6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董師傅手工𫃎糬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瑞蓮連帶負擔67%,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董師傅手工𫃎糬有限公司(下稱董師傅公司)邀同被告林瑞蓮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50萬元借款),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計付利息,如逾期未攤還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董師傅公司另邀同林瑞蓮及被告蕭郁君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30萬元(下稱30萬元借款),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145%計付利息,其餘清償條件及利息、違約金約定均同上開50萬元借款。

詎董師傅公司就50萬元借款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就30萬元借款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連帶保證書、貸款契約、授信明細查詢單及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憑。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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